九歲女童因近視台中拉床加工配戴角膜塑型片卻眼睛不適,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持續點用兩年,但疏於未追蹤女童眼壓,造成女童長期眼壓過高、青光眼,最終左眼失明;女童和父母提告求償,台北地方法院判眼科診所台中壓床加工、醫師應連帶賠償九○三萬餘元,可上訴。
女童和父母提告主張,女童二○一台中沖床加工三年二月十五日因近視到眼科診所求診,楊姓醫師診療後鼓吹自費接受「角膜塑型術」,要求家長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;女童配戴後雙眼不舒服,出現紅腫、癢、痛等症狀,回診時醫師囑咐女童繼天然洗衣精續戴,另開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改善眼睛不適症狀。
女童從二○一三年二月開始戴角膜塑型片,並使用類固醇環保洗碗精眼藥水,時間長達兩年;二○一五年二月因左眼視力逐漸消失,到台大醫院掛急診,經診斷是因眼壓長期過高、青光眼,造成視神洗衣精推薦經受損,左眼完全喪失視力,右眼視野僅剩四分之一、視力○點一六。
女童父母認為,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,卻沒定期監測女童眼壓,事前也未告知使用台中商業攝影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,放任女童長期使用,導致左眼失明,醫師有過失,提告要求眼科診所、醫師應賠償兩千多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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